佳木斯交警發布首批28處辦理電動車號牌發放場所
《黑龍江省電動車管理條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佳木斯市公安交警支隊在全市范圍內設置了首批28處辦理電動車號牌場所。電動車號牌登記及通行識別碼發放不收取費用。
【資料圖】
為方便辦理業務、簡化辦事流程,車主可以通過微信關注“黑龍江交警”公眾號,點擊“電動車”進入“小程序”,登錄并注冊用戶后,依次填報所有人及車輛信息,上傳審核。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系統提示選擇領取號牌和識別碼的地點和時間,申請人攜帶身份證、相關憑證證明及車輛到服務網點領取號牌或通行識別碼即可。
一、電動自行車號牌登記和發放
條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或者2019年4月15日前出廠,符合原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登記管理,核發全省統一式樣的電動自行車號牌。
申領: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或者其他來歷證明;
3、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說明:對于2023年5月1日前購買,因保管不當,無法提供電動車相關證明、憑證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有以下情形的允許容缺辦理:
無法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證書的,可以提供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出具的包含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證書編號的證明;
無法提供車輛銷售發票的,可以提供車輛合法來源承諾;
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的,可以提供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出具的包含廠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整車質量、最高設計車速等參數的證明。
二、電動自行車通行識別碼號牌發放
條件:對2023年5月1日前購買的,不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整車質量(含電池)小于或等于55公斤、設計最高車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的電動自行車;2019年4月15日后生產的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整車質量(含電池)小于或等于55公斤、設計最高車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的,前后輪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但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申領:所有人應當于2023年10月31日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通行識別碼,現場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歷合法合規證明;
3、產品合格證明。
說明:對于2023年5月1日前購買,因保管不當,無法提供電動車相關證明、憑證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有以下情形的允許容缺辦理:
無法提供車輛銷售發票的,可以提供車輛合法來源承諾;
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的,可以提供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出具包含廠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電機額定功率、整車質量、最高設計車速等參數的證明。
三、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通行識別碼號牌發放
條件:對2023年5月1日前購買的,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列入工信部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所有人應當于2023年10月31日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通行識別碼,現場交驗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歷合法合規證明;
3、產品合格證明。
說明:對于2023年5月1日前購買,因保管不當,無法提供電動車相關證明、憑證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有以下情形的允許容缺辦理:
無法提供車輛銷售發票的,可以提供車輛合法來源承諾;
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的,可以提供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出具包含廠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電機額定功率、整車質量、最高設計車速等參數的證明。
四、注意事項
1、領取通行識別碼的電動車,自2023年5月1日起三年內上道路行駛;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2、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列入工信部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不適用本規定,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辦理。
3、電動玩具車、電動輪椅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廠區景區校區電動車等非道路車輛不適用本規定。
4、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在購買車輛后尚未登記的,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應當攜帶購車發票和合格證書。
5、駕駛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機動車通行的規定。
6、電動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佩戴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頭盔。
7、未成年人不得駕駛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佳木斯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