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去世遺產全給女兒 八旬父親將孫女告上法庭
81歲的張老人因兒子張海臨終前將遺產都留給他自己的女兒小張,將孫女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兒子的遺產。密云法院11月25日發布消息說,張老人還有仨兒女,都應盡贍養義務,張海的遺產留給自己女兒,合法。
張老人生育有四名子女,張海最小。據原告張老人說,2019年,張海被查出患有惡性腫瘤,他曾為了照顧兒子跑前跑后,還為兒子支付了看病的各項費用。現在自己沒有固定居所,每個月僅靠退休金維持生活,還要交房租藥費和保姆費,開支巨大,他想不通為什么兒子把遺產都留給了孫女。兒子的喪事辦完之后,他曾經和孫女就張海的遺產分配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雙方意見無法成一致。今年3月,他被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張海的遺產。
庭審中,張老人的孫女小張拿出了張海的親筆遺囑,并提供了張海書寫遺囑時的錄音錄像。盡管張大爺覺得難以置信,但在看到兒子張海宣讀遺囑內容的視頻后,他也認可了遺囑的真實性。張老人表示,雖然遺囑是真的,但現在自己年老體弱,缺乏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來源,自己應當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要求法院在張海的遺產中為自己保留必要份額。
張海所立遺囑是一份自書遺囑。主審法官表示,在案證據顯示,遺囑的內容全部是張海本人在意識清楚時親筆書寫、簽字捺印,并注明了年月日,遺囑的內容并無刪改和增添。顯然,沒有任何理由認為這份遺囑有假,確是張海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遺囑過程的錄音錄像也能進一步佐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當然,根據我國《民法典》,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時,即享有遺產的必留份。
然而進一步法庭調查的結果顯示,雖然張老人年老且缺乏勞動能力,但他每個月的退休金為8000元左右,而且除小兒子張海外,老人另外三個子女都對他負有贍養義務,張老人并不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因此,法院判定,張老人要求在張海的遺產中為他保留必要份額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遺囑是公民自由支配個人財產意志的體現,是減少繼承糾紛的一種有效方式。本案中的遺囑人考慮得相當周全,建議需要立遺囑的公民也能參考相關做法。特別是在立遺囑的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簡單的錄音錄像步驟,不僅能佐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能盡可能避免出現遺囑爭議。(記者 安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二款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官講堂
1.如何立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有三。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遺囑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符合以上要件。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遺囑的六種形式,分別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其中自書遺囑,又稱親筆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那么,訂立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1)自書遺囑的全部內容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即遺囑的所有字跡都均出自遺囑人本人,包括遺囑的主文、簽名和年月日。遺囑人書寫時,字跡書寫要清晰,言辭表達要準確,需要明確遺囑人的身份信息、立遺囑的時間地點、遺產的分配方案等關鍵要素。
(2)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簽名必須親筆書寫,不能只按捺手印或者加蓋人名章。簽名也必須是正式姓名,即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姓名,不能是筆名或藝名。
(3)遺囑人應當注明年、月、日。遺囑人應該寫明具體的年、月、日。遺囑日期最好寫成公歷,如果年、月、日采用農歷日期的,應當特別注明。